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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解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系列(七)

时间:2023-12-07 13:31 来源:苏州市国动办发展规划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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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读】

第二章为防护重点,共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城市规划、基础建设和物资储备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法条原文】

第十一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法条释义】

第十一条是关于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和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及其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是关于制定防空袭方案、实施计划及组织演习的规定。

【法条解读】

第十一条规定了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我国的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和新兴城市,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军事要地和交通、通信枢纽,人口密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战时是敌空袭的主要目标,一旦遭受空袭,不仅危害城市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将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后果和影响。

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的政治、经济、军事地位和城市规模等不同情况,对城市人民防空的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提出的不同要求。

城市的防护类别,是指国家对开展人民防空的城市划分为若干类别,其目的是有重点、有计划地实施人民防空建设。城市的防护标准,是指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达到的防空袭能力的标准。

城市的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了制定防空袭方案、实施计划、组织演习,是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抓好这项工作。防空袭方案,是平时实施人民防空准备、战时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的基本依据。城市防空袭方案包括基本方案、各种保障计划和图表三部分。

组织演习,是为了检验和熟悉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 提高防空袭的准备程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组织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人员的防空袭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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