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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解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系列(十三)

时间:2024-06-04 17:12 来源:苏州市国动办发展规划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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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条释义】

第二十三条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专用设备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家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人民防空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里所说的防护标准,是指不同类型的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标准,是指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抗武器杀伤破坏和承受武器破坏效应的能力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人民防空工程有不同的防护等级标准。如,抗力要求、防毒要求等。这里所说的质量标准,是指防护建筑应具有的抗预定武器破坏功能的结构强度和性能的规定。如,对防护工程建筑、结构、安装方面提出的强度、措施等质量要求。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的各个方面,除了执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规定有:

一、设计

设计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前期准备的重要内容。审查设计文件是确保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的防护标准、防护要求落实的重要环节。有关部门应当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设计文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计未经批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

施工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操作,直接关系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百年大计,施工中必须依据施工图,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施工,搞好质量监督,保证施工质量。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需要,成立相应的施工指挥或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严禁不具备条件、不符合级别要求的施工单位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实施全过程的质量跟踪管理和组织好工程监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三、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检验和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工程验收必须遵守自验、初验和正式验收的程序。

这里需要强调两点:

一是对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要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

二是对验收结论和评定的质量等级,须经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里所说的专用设备,主要是指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和其他专用防护设备产品。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设施,是发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作用的决定性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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