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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10-12-09 09:00 来源:苏州市民防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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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建设方针,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新建了大量的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由于人防工程独有的平战结合特性,也对人防工程在平时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投资来源发生了明显变化,大量的结建工程投资已由集体和国家投资为主转为社会或私人投资为主。二是使用单位的确定性发生了明显变化,大量的结建工程特别是住宅小区结建的人防工程,随着商品房销售的结束,也意味着开发建设单位随之撤走或撤销,造成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的缺失。三是人防工程包括地下空间权证的空白,直接造成了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缺失。因此,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精神,在人防工程产权暂时难以明晰的情况下,为了切实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我办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了《太仓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
主要做法:
一、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人防工程交付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必须到市人防办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申请登记表;
2、使用单位法人代表的合法证件及投资单位营业执照;
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人防工程平面图;
5、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委托书。
二、办理发证。市人防办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和申请,经审核同意,与使用单位签定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书后,颁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三、转让交易。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可进行人防工程使用权出让。
人防工程使用权出让后,工程维护管理如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如建立物业管理公司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在将人防工程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时,应签定《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协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同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并将有关出让、移交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格认定与资料报市人防办备案。
对个人购买人防工程用作平时停车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到市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分户手续。必须明确的是:1、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2、允许开发建设单位有偿出让的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而不是产权,符合“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基本原则;3、消费者购买的是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权,战时服从政府统一调配使用。4、人防工程属于不动产,无证不能出让或销售,不符合国家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相关政策精神。因此,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但填补了人防工程权证的空白,而且有利于促进人防工程平时的开发利用,有利于维护管理得到保障。
在办理分户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购车位合同;2、购车位发票;3、购车位者身份证;4、人防工程测绘报告。
购买人防工程消费者,可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租赁或有偿转让。凡需转让的,可到市人防办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2、个人身份证;3、填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变更登记表》;4、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委托书;5、转让协议书或公证书;6、购买税务发票。
经过几年来的推广和实践,应该说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得到了开发建设单位和消费者的欢迎和认可,特别是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分户到每个车位,有力地促进了人防工程平时的开发利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消费者的疑虑,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到目前为止,全市共竣工人防工程28只,总面积134500平方米;所有公建集体单位项目都颁发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每年上门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使用单位做好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另外,有9个住宅小区工程办证到户,共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693份。其中,有5个工程涉及转让过户,办理过户发证8份。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主要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市人防办每年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维护管理责任和措施全面到位。
推广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为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如何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讲有六大方面:即合法性、合理性、权威性、系统性、社会性和可操作性。既有人防系统自身的问题,也有各个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既有法律法规欠缺的问题,也有思想观念社会认识的问题。作为基层单位,下一步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实践;同时,也真诚希望上级部门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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