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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0-12-09 09:00 来源:苏州市民防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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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管理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工程状况的好坏,影响平战效益的发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结建”工程的大量修建,工程布局分散、管理单位的多元化等现状,造成人防工程管理工作难度加大,维护管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当前,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多元化和一些管理单位经济效益状况不好,给管理工作带来的难度。由于企业转制,原来由国有或集体企业管理的人防工程,现在交由个体私营企业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没有计划指标约束,也没有经济往来作纽带,管理难度非常大。人防主管部门到这些单位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时,吃“闭门羹”是常有的现象。特别是有的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人防工程成为单位的“包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
二是建设和管理单位的分离,造成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单位难以确定。如某小区“结建”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建好以后,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建设和管理出现脱节,建设单位将小区“结建”工程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后,基本上不闻不问;而物业公司由于是受委托经营,维护管理基本上没有落实。有的小区物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更替频繁,造成人防工程的责、权、利没有依法移交,管理责任落空。
三是维护管理资金不足或难以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国家按每平方米2元钱进行补贴,尚且不能满足实际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好坏,主要取决于单位效益状况。有些企业效益不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就落实不了。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建设单位将防空地下室建好后,以租赁方式将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变相卖给小区业主,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然后将防空地下室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按月收取的停车费用尚能解决一些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维修的一般性问题,如果人防工程陈旧或问题比较严重的,物业公司就没解决的能力。
四是有些单位钻法律的空子,变相出让人防工程产权,使管理责任转移。在目前国家对人防工程权属未予明确的情况下,人防工程只能进行租赁或转让使用权。有的建设单位在出租或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时,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有的干脆就签“长期租赁”,变相把人防工程产权出让了,造成产权纠纷。
五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工程维护管理成本高。目前,国家、安徽省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尚未制定优惠政策,滁州市只是在平战结合的用水、用电给予一些优惠。比如:照明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电价,通风、除湿、抽水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执行。这些优惠政策只针对非经营的,而经营性的人防工程管理成本比地面商铺高,更需要给予政策支持,以促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也符合人防建设方针。
六是人防防护门等防护设施平时维护责任难以落实。人防防护门等防护设施属于外加工产品,生产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保质期合同一般是一年。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一年以后的维护管理应该由建设单位负责,定期对防护设施注油、刷漆以确保金属部件无锈蚀损坏,但实际上建设单位都没按规定实施。
七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使用管理单位轻视人防工程管理。人防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对有些违法行为也有处罚规定,但是由于行政处罚规定涉及的行为很少,大部分维护管理不落实的行为没有设定行政处罚条款,以致行政管理手段软弱。此外,人防执法部门也很少对使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造成管理工作缺失。从滁州市近十年的执法案件看,基本上都是针对违法不建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工程拆除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的。由于没有执法依据,许多执法人员甚至疏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由此,使用管理单位自觉履行维护职责的意识就更加淡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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