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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5-06 09:29 来源: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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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住宅小区配建人防工程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效能和战时防护效能,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我办制定了《苏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95583418@qq.com。

二、通过传真发送至:0512-65150574

联系人:付海清电话:0512-65150570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5月5日  

苏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效能和战时防护效能良好,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平时用作汽车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使用的人防工程的维护资金监督管理。

其他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是指收取的人防车位租金或其他租金中依法应用于人防工程维修更新、日常维护管理的资金。

条 人防车位租金或其他租金应单独列账,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应存入银行专户管理。

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维护资金的使用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本级人防主管部门对委托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人防工程日常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调解处理辖区内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条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由使用人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平时使用人: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四)按上述无法确定平时使用人的,可由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意见,指定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平时使用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条 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应当在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前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登记,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平时使用人应在办理使用登记时,除依法提供使用证办理的必须材料外,需同时提供其确定的维护资金账目管理机构及专户管理银行的资格证明。

条 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应在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7个工作日内在人防工程的显著位置公示平时使用书面凭证,载明平时使用人、使用期限、维护管理责任人等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条 住宅小区平时使用人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人防工程出租使用、费用收缴、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等事务,确保防空地下室防护效能完好。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人防工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二)人防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出入口畅通,孔口防护设备完好;

(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以及防火、防汛性能良好

(四)人防工程内部无私自改造或者私拉乱接现象;

(五)人防工程标识标注完整、清晰

(六)国家、省、本市相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条 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汽车停放费、租金标准应当参照属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普通地下停车位的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按规定标准收取人防车位停放费、租金,并与承租人签订使用协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取和支出,人防车位租金依法用于人防工程维修更新、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条 鼓励维护管理责任人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专户,专户设人防工程维修更新分账和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分账资金交存比例由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设立1个专户,统筹用于区域内所有人防工程。

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修更新分账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因安全性问题的局部加固改造;

(二)人防工程通风、消防、技防、电气和给排水系统老化后的整体更新;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达到使用年限后的整体更换;

(四)其他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需更新改造的。

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防专用设备设施、一般设备设施、人防标识标注、平战转换构件等的零星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二)主体结构渗漏修补;

(三)人防工程地坪、侧墙和顶板装饰局部修补翻新;

(四)与普通地下室共用设备设施的分摊费用;

(五)法定税费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状况检测和维护保养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承担,费用可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中列支。专业机构可在省人防办公布的企业目录中选取。

发生危及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维修的,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实施,相关费用从人防工程维修更新分账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规范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程序。

维护管理责任人、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为人防主管部门查询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相关信息提供便利保障。

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专户信息纳入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系统监管。维护管理责任人应于交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系统录入交存信息,也可按委托协议由专户管理银行推送交存信息。

第十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的,应制定年度维护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单项维完成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在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系统录入维护备案材料,并同步委托专户银行向人防主管部门推送资金支取信息。

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合同、发票、维护资金公示、公示证明。

第十条 使用人防工程维修更新分账资金由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监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维修改造审批申请,申请资料需附改造施工图及审图单位的审核报告、工程预算。

(二)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维护管理责任人将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审价建议)、竣工图纸等材料报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步在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系统录入备案信息。

(四)支取维修资金,并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向人防主管部门推送支取信息。

第十条 人防工程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万元的,备案资料应附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或审价建议。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专户维修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应滚存使用。其中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的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经平时使用人与维护管理责任人合同约定,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每年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人防工程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相关业主对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提出异议的,或维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留存使用人或受托单位管理档案,接受业主查询。

第十维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平时使用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证变更备案手续,同时提供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相关移交材料以及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审计报告、划转证明等材料,并录入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系统。

二十各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将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纳入人防工程监管信用考核,每年应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少于1次对辖区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将检查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

第二十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1XX日执行。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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