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印发了《苏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人防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第129号令)颁布实施,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应当单独列账管理。《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苏防规〔2021〕2号)对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以及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和维护责任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级层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省政府规章和上级文件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要求和落实举措,是保障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的关键措施,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自2020年4月起着手《办法》的起草工作,以召开座谈会、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等的意见建议。以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后,经认真研究,最终形成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组成和适用范围、列账原则;对维护资金的收取、交存、使用的主体和程序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维护责任主体和维护资金监管等。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组成。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主要来源于人防工程的租金,包括车位租金或其他使用功能的租金。收取的车位租金要求单独列账,按照使用范围实行分账管理,同时鼓励和支持维护资金由银行专户管理。为更符合苏州各县级市(区)实际,租金分账比例由各市(区)人防部门分别予以明确。
(二)关于平时使用主体。《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主体可以作为平时使用人。考虑到使用人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联系紧密,目前国家对人防工程产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利益主体矛盾纠纷较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办法》明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在依法认定平时使用人前,人防主管部门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发挥人防建设效益、保障维护管理责任落实的方面考量,可为前期人防工程使用人办理临时登记。
(三)关于平时使用登记和维护责任落实。《办法》明确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向人防部门登记,办理平时使用证。《办法》提出登记时使用人应当提交维护资金相关材料,并对未落实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和维护管理责任的,不予办理平时使用登记,主要考虑就是要求使用人落实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等责任,确保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工程的防护效能。
(四)关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维护管理的问题。《办法》在强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应当承担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根据住宅小区使用管理的实际,引导平时使用人将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方面,人防工程是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作为停车位使用也是住宅规划停车位的一部分,工程的很多日常维护内容和物业管理内容重合度很高,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经济性和效率性最高,也与当前的实际一致。另一方面,考虑到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一个物业区域内只能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也不适合再引入其他的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同时考虑到个别业主自治的小区,规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
(五)关于人防工程维护要求和维护资金使用范围。《办法》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标准,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具体要求,并依据维护管理要求和具体内容,设立分账明确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维护管理、零星维修等;维修更新分账资金主要用于主体结构加固改造和设备设施的大修更新,避免了维护资金的不合理使用或滥用。
(六)关于维护资金的收取和积累。《办法》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人防工程车位租金按照属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普通地下停车位的租金标准收取,并限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为保障维护资金的良性发展,《办法》明确维修更新分账资金应滚存使用,主要考虑是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以及主体结构维修具有周期性,如果没有一个积累机制,会导致维护经费不落实,影响工程防护效能。同时,为确实保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到位,在维管责任落实前提下,维护管理责任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将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结余部分的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用于物业服务。
(七)关于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办法》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明确相关监管和协管要求,强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信用考核,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广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中的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使用,提高人防行政管理的效率。平时使用人使用维护资金的,应推送或录入相关维护信息接受监管;使用维修更新分账资金实行核准制,主要原因是局部加固改造和专用设备设施大修更新涉及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问题,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拆除、报废、改造人防工程应当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平时使用人应提交人防工程改造行政许可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办法》参照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要求平时使用人每年公开单独列账资金的使用、积累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由于人防工程产权不明,并且上位法要求资金优先保障工程的维护,据此,《办法》要求使用人公示单独列账情况,不存在侵害具体相对人利益。
(八)关于《办法》的贯彻实施。本《办法》实施前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和资金已落实的可以按原办法执行。各县级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际对资金分账比例等予以明确,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贯彻实施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