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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中法制建设

时间:2011-12-01 09:00 来源:常熟市民防局 邵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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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是人民防空的简称。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要做到,一是从规划上相融合,把人民防空建设融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确保人防事业发展与其他行业发展获得同等的机遇和条件;二是从政策上相融合,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兼顾新时期人防发展的客观要求,不能制定出台与人防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法规,为人防事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从建设上相融合,在城区改造时,要与人防建设相融合,严格落实与人防结建政策,做到地上建设和地下建设同步发展。在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时,要兼顾人防要求,达成资源共享;四是要从职能转变上相融合,要把人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之中,把人防建设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把人防部门纳入当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当地防灾减灾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人防组织指挥和通信警报系统,为政府应急管理搭建指挥平台,为当地防灾救灾减灾提供服务保障。加强人民防空和应急管理一体化建设,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是现在民防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在积极推动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配套的法制建设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推动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同时,多少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新问题,在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现在,仍处于无法可依,无序可理的混乱状态,如何通过法制建设来保障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成为重中之重。法制建设及时解决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将为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保驾护航。
法制建设要为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保驾护航,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有法可依
法律源于生活,首先是问题的出现,然后才是经过讨论进行立法,这样的顺序无法改变。所以,在提出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这样一个新课题的同时,必定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新问题,而法律的延迟性决定了在一个时间段内,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执法部门,依据现行法律并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问题,并加快立法进度,明确规范相关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二、有法必依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各级政府都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确保人防工程的修建、人防经费的落实、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对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切实建立、健全基层人防组织等。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都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必依。
三、执法必严
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对民防相关事宜均进行了约束,但仍然存在为数不少的违法现象,例如修建民防工程续建率低、城市新区、新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城等区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落实、管理相对人少报或不报,逃漏建防空地下空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制建设进程中严把执法关,对违法现象加大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办事,杜绝违法行为,保障民防设施能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四、违法必究
出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惩罚不是目的,但责任必须追究,通过执法部门的公正执法,规范社会中的违法行为,乃至杜绝,以保障民防能更好的融合到经济社会发展中。
近几年,房地产业火爆异常,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都是一片繁荣景象,而依据人防法相关规定,每个项目均有或多或少的民防工程,由此引发的权属、维修费用的承担纠纷随处可见,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法制建设来推动这些新问题的解决。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一时间买房成为头等大事,这也推动了一轮房地产开发的高潮,随之而来的便是买车,渐渐的停车难成了让业主头疼的事情。而现在开发的房产项目中,一般都将人防地下室划为地下车位进行出售。不过,在此过程中,权属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激烈,到底人防地下室的所有权归房产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或者人防办,至今法律上未有结论性的结果。而由此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业主因为车位不能办产权证,不愿意购买车位,而开发商也不肯让步贱卖车位,导致小区地下车位大量闲置,而小区业主车辆只能停放于小区道路上,影响小区内的交通。而上述情况正是无法可依之体现,导致社会经济混乱,不利于民防与经济社会相融合。不过,最近在苏州出台了《苏州工业园区地下车位登记办法(试行)》《办法》共十二条。对这一部分立法空白作出了规定,至此,苏州地下车位可以领到产权证了。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民防权属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这样的状态也导致业主停车难与地下车位大量闲置并存的怪现象的发生,如一直持续下去,必然导致小区矛盾升级,管理几近无绪,社会混乱,从而影响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故,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笔者个人认为,要解决新问题,首当其冲,应是立法,由于法律的延迟性,法律在一经宣布约束相关行为的同时,必然是滞后于该行为的出现,但在滞后的同时,法制建设也应作到一个及时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形成相关的立法提案,及时进行适当的立法以便更好的规范相关法律行为,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而苏州地区出台相关办法,就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样一来,缓和了社会矛盾,也填补了立法空白,使得今后的地下车位买卖做到了有法可依。当然,在有法可依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在有法必依上下功夫。既然办法已经出台,社会相关部门理应熟悉立法理念,依据法律法规合法、合理的规范约束地下车位买卖行为。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现象,主管部门应从严从快处理,一方面维护执法部门的威严、另一方面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对违法现象的处罚,虽然不是最终目的,但就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却是不可或缺。社会诚信普遍缺失,虽然有法可依,但违法行为仍时有出现,严格执法的同时施以小戒,从长远角度来看,实小惩以防大戒,也是可行之法。
笔者认为,出现新问题,制定新法律进行规范仅仅是民防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中的法制建设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对现有法律中明显违背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精神的相关法律也要进行修改。在提出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这一新课题,出现新问题并设法寻找合理解决途径的同时,对现有立法中,不适用或阻碍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立法也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正或细化。例如在人防经费这一块,地方政府负担的人防经费必须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人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社会负担的部分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不建防空地下室而缴纳的易地建设赛、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担的人防经费等。社会负担部分与政府负担部分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根源之一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负担的人防经费没有明确的范围、科目和标准。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当负担本级人防指挥工程建设、人防宣传教育、防空袭演习、疏散地域建设、人防科研等经费。具体的负担标准,根据各地财力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及其战略地位确定。这样一来,各方负担的比例较为明确,避免政府部门对自己负担经费进行推萎,也有利于民防建设的发展,进一步推动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快速发展。
了解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冷静分析时下局势,作出推动其发展的立法,并严格执行,对现有法律有碍于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进行科学、合理的修订,从而为融合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中的法制建设,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问题,也是民防与经济融合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贯穿始终的问题。通过法制建设完备相关民防立法、修订现有法律推动民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为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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