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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控制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0-12-09 09:00 来源:苏州市民防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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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各地已在人防工程建设中陆续推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这种计价模式,使工程价格和市场价值更趋于一致,改变了过去定额计价的诸多弊端,对促进建设方更加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就全国人防系统而言,清单计价还是比较新生的事物,在施行过程中还有很多值得总结的地方,尤其是在工程价款的控制与结算过程中,对“量”与“价”的变更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工程项目单价的调整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关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确定相对比较明确,按照定额的规定计算即可。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变更工程价格确定的原则一般为: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对于第①、②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处理,但对第③种情况中“适当”的变更价格容易产生曲解。
    人防工程,特别是坑道式指挥所工程,由于不可预见因素较多,且工程装饰比较高档和复杂,因而变更项目就比较多。这些变更项目在工程结算时,承包商往往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为由,按照相关的配套消耗量定额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来确定价格。这种算法实质上是把一个工程按两种结算原则来处理,也即原来未变的工程按清单报价水平进行结算,变更的工程按定额的水平来结算,显然这是违背清单计价和合同的基本精神的。按照这种做法,其结果必定会使结算工程造价大大突破合同价。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第③种变更工程的直接成本(人、材、机)可以按定额确定或按实测定(定额缺项子目),而管理费和利润应按照清单报价的费率水平来确定。这一点如能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则既可以提高承包商报价时的风险意识,又可以适当地避免纠纷。
    二、工程量的调整
    清单招标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由业主根据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企业据此自主报价。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对提供的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而投标企业对自己的报价承担责任,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投标人中标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对招标人少算或漏算的工程量,经双方核对并确认后应予以增加,工程结算时,除非因设计变更,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工程量。这种计价模式从原则上说有利于建设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但从我省最近结算的几个人防工程来看,由于工程量的变更而引起结算价款显著增加的情况还是不少。究其原因,主要有这么几个,一是部分人防工程地质资料不够准确,不可预见因素增多;二是设计深度不够,比如坑道式指挥所,部分设计单位往往对切口边坡支护方案一笔带过,装饰部分设计也比较粗糙和简单,实际施工时会变动很大,到最后往往会导致量、价齐增的结果;三是部分清单编制人员对人防工程,特别是坑道式人防工程的特点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导致清单的编制不够完善,比如对工程口部土石方开挖方量的估计不足,对于口部的边坡支护及井池,有些编制人员以设计不详为由,对这部分工程量暂不考虑。一个有经验的造价师编制清单时应根据图纸及现场的情况,对施工中必然会发生但施工图又未能详细描述部分作出评估,测算工程量编制清单,并作详细说明。这样能有效限制承包单位结算时以变更为理由,提出过高的项目单价要求;四是监理及建设方对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签证把握不严。由此可见,工程量的控制实际上是一个从设计、招标到施工的一个全控制过程,建设方如能从这几个方面进行仔细、全盘考虑,定会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
    三、措施费的调整
    1、措施费调整范围
    实行清单计价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实体性费用与措施费的分离,措施费更能体现企业实际水平。因此措施费的范围及费用标准完全由投标人决定,而措施费的报价具有包干性。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4.0.10条规定:“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这一条款表明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其他适当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措施费的损失可以给予补偿,这给措施费的价格带来较大的弹性,甚至可能使原来措施费报价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义。人防工程由于工程特殊性,措施费占的比例往往比较高。如混凝土工程量发生变更,承包人可以提出调整措施费中的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甚至大型机械进退场、临时设施等费用,这其中有些费用很难准确测算,针对措施费的调整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再如坑道式指挥所工程的口部明挖土石方工程工程量在招标时往往难以精确计算。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往往会因开挖方量的增加而提出调整口部安全围护措施费。因此,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中应严格界定工程量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范围外措施费在结算中不得调整,这样结算起来比较方便,同时又可有效控制造价,减少纠纷。
    2、施工措施的约束力
    工程建设实施前,承包商一般要向业主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可能会改变施工措施,由此会带来费用的变化,此时需要进行合同责任分析来决定措施费的调整与否。有时承包商会主动选择新的施工措施,如某人防工程(含地面建筑),承包商原先的方案是使用2台塔吊,后来承包商选择使用1台塔吊的方案,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报批,并附有详细的说明文件论证其可行性。业主(或工程师)批准了此方案但要求扣减措施费中塔吊进场费的一半,而承包商则认为措施费具有包干性,只要顺利完成工程目标,措施费不应减少。按照国际工程惯例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但具有约束力。经批准的施工措施的约束力对业主来说主要是业主相关配合责任,而对承包商来说就是安全、稳定、高效地这完成工程目标的责任。承包商有权选择更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除非业主有足够证据证明施工方案的改变会影响到工程目标的实现。显然,承包商使用经批准的新方案所带来的措施费用的节省应为其实力强和水平高的回报,业主没有理由扣除,但如果因此而增加费用,则施工单位应自行承当。如某坑道式人防指挥所工程,承包商原先的混凝土支模方法为钢管(型钢)支撑、钢模板,后考虑到指挥室净垮大,为保证施工安全及混凝土质量,承包商提出用整体台车滑模的支模方案,并得到了业主的批准。工程结算时,业主拒绝了施工单位提出的由于使用台车滑模而增加的十多万的模板费用,这也正体现了上述原则。当然,对于施工单位可能提出的变更措施,如能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有预见性的事先进行约定,则会减少争议。
    四、结束语
    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全国各地还在陆续推行,“办法”主要对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与明确,而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控制规定的不够细化或操作性不强,加之一些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对人防工程的特点认识不足,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不够深入和完善。因此,在工程结算中存在一些问题或误解在所难免,只要重视这些问题,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机制,相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行一定会为规范人防工程的计价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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