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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解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系列(二十四)

时间:2025-06-29 00:30 来源:苏州市国动办发展规划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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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概述】

第八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法律责任是公民或组织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亦即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所应受到的制裁。确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区别于道德规范、政策文件等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特征,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本章共四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规定等。

【法条原文】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释义】

第四十八条是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

根据本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

警告一般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行使人民防空监督管理权的单位以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形式通告违法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包括违法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属于较轻的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是由有权批准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知违法单位,违法单位收到该通知书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反本法所列行为,违法单位如在期限内不予改正,将会得到加重的法律制裁。

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或组织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写明向哪个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在具体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应根据情节轻重选择处罚的种类,适当确定处罚的幅度。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对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罚款是指在处以限期修建或者给予警告的同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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