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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解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系列(二十三)

时间:2025-06-25 17:01 来源:苏州市国动办发展规划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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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概述】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全民的爱国主义热忱、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本章共三条,第四十五条至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的目的、教育计划与实施、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的规定等。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法条释义】

第四十五条是关于人民防空教育目的的规定。本条所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主要内容包括:人民防空的任务、地位和作用,现代高技术空袭兵器和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杀伤破坏性能及防护措施,疏散掩蔽、自我保护、自救互救的本领,简易防护器材制作和制式防护器材使用的技能等。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实施:一是对在校学生普及人民防空教育;二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村民中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六条是关于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的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是法律明确赋予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规定教育内容的责任。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军事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教育计划,规定教学内容。这里所说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主要包括:制定教学大纲,规定教育内容、时间、教学标准、实施步骤和普及教育的措施等。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是指对在校的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中进行的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应当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由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写教材和教师培训,协助解决专用教学器材和教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是关于有关部门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的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这是因为,这些部门具体负责宣传和教育工作,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是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书报、广播、电影、电视等宣传媒介影响大、覆盖面广的优势,可以提高人民防空教育的宣传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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