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主体
(一)工作谁来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审查主体?不能简单地以部门职责为判决依据,应当以实际具体业务为依据。
(三)工作谁来协调实施?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审查机制——谁制定、谁审查
(一)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谁起草,谁审查”。
(二)拟由县级以上政府出台或提交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初审+市场监管部门审查”。
(三)内部审查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四、审查对象
凡是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都要审查。规定或者规范的事项属于经济性事项,对外发生效力,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经营者权益,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需要重点审查。
五、审查标准

(一)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①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②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③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④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⑤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①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②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③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④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⑤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⑥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①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②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③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④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①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②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③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④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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