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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6-08-14 14:47 来源: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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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针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后维修资金落实不到位、防护设备设施缺少维护保养造成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受到影响的问题,2021年我办制定了《苏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人防规〔2021〕1号)。文件实施以来,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租金管理逐步规范,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有了一定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但经实施情况评估和调研,仍有不完善的方面,需要对文件进行修订。为了进一步强化管理、整合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我办在对《苏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期间多次征求市住建局意见、共同研讨,于2026年6月联合制定了《苏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地方性法规)

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

5.《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

6.《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

7.《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苏防规〔2021〕2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文件共二十一条,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组成和适用范围、列账原则;对维护资金的收取、缴存、使用的主体和程序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维护责任主体和维护资金监管等。

(二)适用范围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平时用作汽车停车位使用的人防工程的维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其他经营性活动使用的参照执行。

(三)实施时间

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四)主要修订完善的内容

一是关于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组成。《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应当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平时用作汽车停车位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主要来源于车位租金,收取的车位租金应单独列账,按照使用范围实行分账管理,鼓励和支持维护资金由银行专户管理。本次修订,根据实践情况、结合省相关规定,明确了分账比例,即人防工程维修更新分账应占租金收入总额的30%;增加了设立专户的例外情况,即可根据资金用途分别设立专户。

二是关于平时使用备案登记和维护责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这项行政权力事项主管部门变化,删除了原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确定指向。

三是关于平时使用人的确定。由于《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和《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对平时使用人的分类和如何确定已经作出了规定,《办法》修订时删除了相应条款。

四是关于平时使用人与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的关系问题。《办法》在强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应当承担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考虑到住宅小区一般是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实际,在平时使用人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时,将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作为受委托的维护管理责任的并列主体加以明确,强化了对日常维护管理人的监督,增强实际管理中的可归责性。

五是关于人防工程维护要求和维护资金使用范围。《办法》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等规范标准,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具体要求的内容和维护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了部分修改。

六是关于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加强了对资金支出的监管,不再设定5万元的第三方审价下限。《办法》以市国动办与住房建设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强化监管力量,同时增设“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人防区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情况”条款。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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